陵自然资告字〔2025〕7号
经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批准, 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1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一)基本情况和主要规划指标。
地块名称 | 宗地坐落 | 总面积 (平方米) | 用途 | 混合比例 (%) | 使用年限 (年)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建筑 限高(米) |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 (万元) |
2024-69 | 新村镇 | 5473.38 |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市场化商品住房) | 100.0 | 70.0 | ≤1.80 | ≤25.00 | ≥40.00 | ≤30.00 | 4377.0000 | 2599.0000 |
其他规划控制条件: |
(二)宗地净地情况:
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具该宗地的《净地条件核定表》,该地块属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统一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
二、本次挂牌出让设有底价,按照出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三、开发建设要求(一)按照《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琼自然资用〔2023〕12号)有关规定,该地块设定出让控制指标,具体如下:
地块名称 | 拟建项目所属产业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年度产值(万元/亩) | 年度税收(万元/亩) | 达产年限(年) |
2024-69 |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 ≥450 | / | / | / |
其他准入条件: 该宗地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且需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具体按照县住建局要求执行)。 |
以上控制指标按规定列入《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竞得人须与陵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二)其他开发建设要求:
1.项目用地按规定以挂牌方式供地确定用地单位后,竞得人可持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出让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竞得人可持不动产权证书依法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竞得人须按规定办理建设立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项目用地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动工前,竞得人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项目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取措施预防地质灾害的危害。竞得人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用地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按照雨污分流建设排水管道,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要求设置预处理设施等相关建设。项目动工、竣工时间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开竣工,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否则,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按照闲置土地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置。
2.该宗地用地出让控制标准和用地准入协议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琼自然资用〔2023〕12号)和《关于实施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指导意见》(琼国土资规〔2018〕8号)有关规定执行,该宗用地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范围内,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4-69号地块土地出让条件建议的函》,该宗地拟建项目属于房地产业,投资强度指标设定为不低于450万元/亩,不设年度产值和税收指标。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735万元。竞得人需结合新村镇片区整体规划,在该地块外围配建不低于2000万元配套设施。竞得人须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与陵水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签订具体配建协议,否则出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出让合同,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配建设施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陵水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配建项目开竣工时间以配建协议签订为准。竞得人需结合新村镇片区整体规划,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新村镇片区投资建设总建面约25000平方米的商业项目,该商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5000万元。该宗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执行现房销售政策,该宗地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单体装配率不低于50%,且需符合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以上出让控制指标按规定列入《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属该协议内容的组成部分。
3.竞得人自取得土地之日起六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动工、竣工时间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自约定动工之日起半年内完成项目投资额25%,一年内完成项目投资额50%,两年内完成项目投资额100%。
四、竞买申请(一)竞买人资格。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加本次竞买。具有下列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
1.失信的被执行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当事人;
2.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
3.在陵水黎族自治县范围有拖欠土地出让金行为,并未及时改正的;
4.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有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商品住房、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
申请人拟成立项目公司或全资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项目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在项目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0%(不含50%),由项目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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